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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书读懂法律常识:解答日常法律难题的十万个为什么(常用法律速查速用)

一本书读懂法律常识:解答日常法律难题的十万个为什么(常用法律速查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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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商品属性

产品特色

编辑推荐

1.每个人都离不开法律。老百姓法科入门人手一本!“依法治国”主题图书!

      身为普通老百姓的我们,需要具备哪些法律常识呢?我们如何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了侵犯?我们如何做才能不犯法?我们遇到的那些不平事又如何用法律手段来解决?

      从出生到死亡,从家庭到社会,深入剖析每个人都在关注的166个真实经典案例。用法律讲生活,解开让你心塞困惑。

2.具体法律难题字典式查询。

      堕胎行为算不算犯罪?收容未成年人做活是否违法?孩子犯了错,父母一定要担责?老年人触犯了法律是否可以从轻处罚?别人赠予你的东西所有权是否属于你?“法人”究竟承担了哪些法律责任?……网尽你生活中的各种疑难,为你的法律困惑指点迷津。

3.一部贯穿于终生的法律智慧书籍;一套日常生活难题的解决指南;读起来轻松、用起来方便。

     《一本书读懂法律常识 》涵盖了衣食住行、生老病死、婚姻家庭、投资理财、企业经营、人身权益等涵盖生活方方面面,案例鲜活真实的,是一本为广大读者解决实际问题的指路书。

4.不仅仅是干货,更有生活!

文字通俗易懂,语言妙趣横生,思维细腻慎密。富有实务经验的律师告诉你:读《一本书读懂法律常识》不是啃硬骨头,没有法学底子的人一样能看得懂,聪明人更可以活学活用。

 
内容简介
      一本书读懂法律常识,并没有就法律谈法律,而是采撷生活中的真实法律事例,用生动的笔触和精彩的语言,描述人们生活和工作中常遇到的法律关系,并给予深入的解析,让人们明白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哪儿?去哪儿了?怎么办?使法律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大众,是老百姓掌握法律知识的读本,大众维权的利器。
作者简介

      张红军,高级律师,多年来做民事、经济、刑事辩护以及企业的法律咨询工作。执业以来,解答和代理过众多典型案例。工作之余经常写法律随笔和杂谈,从职业律师的角度阐述了人们生活中常见的法律事件,读来令人拍案惊奇。

目  录

章 含苞待放的生命之花:胎儿的权利
胎儿是不是人
胎儿什么时候能够成为人
胎儿权利知多少

第二章 年龄的红线:法律关于不同年龄人群的规定
民法关于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的规定
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责任年龄的规定
劳动法关于童工和未成年工的规定

第三章 小儿难养:监护和监护人的责任
“监护”是个什么玩意
孩子的事情谁做主
既要管生,又要管养

第四章 老之将至:让法律成为“幸福夕阳”的守护神
法律对老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宽宥
“老无所养”怎么办

第五章 无需回报的付出:如何防范赠与纠纷
赠与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吗
哪种赠与合同适合你
赠与能撤销吗
爱情有风险,赠与需谨慎

第六章 创业不易,法定代表人难当:“法定代表人”是个什么人?
“法定代表人”是什么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存在的法律风险

第七章 中国式合伙:联手之前掰扯清,和而不火是关键
个人合伙
法人合伙中的合伙人要一辈子背债吗
合伙企业常常出现在哪些领域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公司,哪种方式好

第八章 商业秘密:谁动了你的奶酪?
哪些秘密属于商业秘密
保密无难事,只怕有心人――商业秘密保密措施
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手段多种多样

第九章 当人遇上动物:“人打狗”和“狗咬人”的法律解读
“伤不起”的动物
动物伤人谁担责

第十章 职场性骚扰:明骚暗贱不得不防
法律向职场性骚扰说“不”
要敢于向职场黑手说“不”
企业要建立相应的防范制度

第十一章 读懂新消法:让消费更有尊严
消费者享有7日“反悔权”
守卫自己的隐私权
经营者须“自证清白”
精神损害赔偿来了
广告不能随便代言
法律为“霸王条款”划出高压线

第十二章 委托代理:你经常忽视的一种法律关系
从委托他人购买彩票引发的纠纷说起
表见代理
转委托

第十三章 连带责任:拴在一根绳上的蚂蚱,谁也跑不了
连带责任的含义
连带责任就在你身边

第十四章 公证:一纸文书解决你身边的大小事
哪些事项可以公证
哪些事项无法公证
公证收费标准

第十五章 受了伤尽快鉴定:伤情鉴定与伤残等级鉴定
刑事伤情鉴定
民事伤残等级鉴定

第十六章 精神损害赔偿:生命中不能承受的痛
你的精神受到损害了吗
民事领域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刑事附带民事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第十七章 时效和期限:维权时注意“过期不候”
民事诉讼有时限,维权切莫超时效
行政法中的时效
刑法中的时效
劳动仲裁的时效

第十八章 诉讼成本大起底:打官司牵涉的基本费用
诉讼费用
律师费

附录:本书引用的法律文件汇总

 
在线试读
“监护”是个什么玩意?
监护顾名思义就是监督保护。在法律上,监护有明确的定义,它是指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
关于什么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我在第二章已经讲过。根据《民法通则》第11条至13条对此作出了规定,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此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而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监护从其本质上讲就是对缺乏行为能力人监督和照顾的制度。监护设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一)哪些人可以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我们都知道,父母是孩子的监护人。除此之外,其他人可以成为孩子的监护人吗?
当然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未成年人的亲属甚至所居住的街道居委会都有可能成为监护人。《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中有监护能力的人可以担任监护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如果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也可以担任监护人。如果这些人都已经去世或者没有监护能力,则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所以监护人不但可以是作为个体的自然人, 还可以是村委会、居委会等单位组织。
被监护人如果完全没有行为能力的,由监护人代其进行民事活动。被监护人行为能力受限制的,进行民事活动也应该由他的监护人代理,或者征得监护人的同意才能够从事相关活动。
(二)监护人责任重大
监护人应当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具体而言,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和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商品属性
[作者] 张红军 著
[出版社] 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
[图书书号/ISBN] 9787515813042
[出版日期] 2015年06月 
[开本] 16开
[图书装订] 平装
[图书定价] ¥39.80
[纸张] 轻型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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